近期,我局發現部分市場采購貿易經營主體存在違規操作的情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外匯局關于同意在浙江省義烏市試行市場采購貿易方式的函》(商貿函〔2013〕189號)、海關總署《關于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5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5年第89號)等文件精神,聯網信息平臺是地方政府為實現出口監管而建設的商品認定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以市場采購貿易方式申報出口的貨物需經認定體系確認,因此,市場采購貿易出口貨物必須經聯網信息平臺向海關申報。
二、11月3日(含)之前,未經聯網信息平臺申報的出口貨物,其對應的海關數據暫緩享受相關獎勵政策,是否列入享受范圍另行研究確定。
三、11月4日起,未經聯網信息平臺申報的出口貨物,其對應的海關數據不享受相關獎勵政策。
四、市場采購貿易各經營主體應遵守市場采購貿易相關規定,若有違規操作,情節嚴重的,撤銷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該主體所對應的海關數據均不享受相關獎勵政策。
義烏市商務局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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